为致力促进两地法学学术交流,9月初,法律史教研室主任柯岚教授受邀赴澳门大学访问考察,博士生徐小芳随行。访问期间,柯岚分别在澳门大学法学院与东望洋讲堂开展了两场学术讲座。
红楼伶人与中国古代最后的女伶——一个法制史的视角
9月7日下午,由澳门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学术沙龙:第52期澳门法理论坛”成功在2008会议室举办,柯岚主讲“红楼伶人与中国古代最后的女伶——一个法制史的视角”,澳门大学法学院翟小波教授主持。
柯岚开篇以《霸王别姬》电影中程蝶衣不能改变自己的性别意识,念错“我本是女娇娥”台词的片段为引,揭示了18至19世纪中国戏剧舞台上女伶人在官府允许的主要舞台上彻底消失这一社会现象,指出《红楼梦》中关于女伶人的记载印证了清代中期查禁女伶的法律改革。柯岚教授认为成书于雍正乾隆年间的《红楼梦》一书出现纯女性的戏班并不偶然,在从贾府家班的雇佣到解散的过程中,曹雪芹在不经意间记录了雍正朝的法律改革和当时女伶人群体的生活真相。女性伶人群体没有在这场“改业从良”的法律改革中获得尊重,社会依旧以歧视的眼光凝视着她们,她们在各地被官府驱逐,直至从公开的舞台上销声匿迹。柯岚教授运用法律史视角分别从五个方面论证了清代女伶人消失的过程:中国古代的官营伶业;清初官府停用女伶人与家班;十二伶是贾府最低贱的群体;雍正除豁乐户的改革与《红楼梦》中的记录;雍乾年间查禁女戏。
翟小波
柯岚
讲述结束后,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唐铭泽、昝陈东以及硕士生李泳逸就该话题分享了自己的感受。唐铭泽提出通过对《红楼梦》中女性伶人社会地位的探讨,不仅反映了清代社会相关法律制度的变化,还体现了当时社会中实际发挥作用的“活的法”——例如宗族的、行业(职业)的和小家庭的,不失一种民间法文化的再现;昝陈东认为此次讲座以清代伶人为视角,分析了伶人(特别是女伶)在清代社会的兴起与消亡,颇具法学+社会学+文学学科交叉的特色,着实领略到交叉学科研究的魅力;李泳逸觉得从文学社会史视角作出女伶社会地位的“红楼文学考”,观察新颖,尤其是女性法律史的关注,引人深思。
被误读的秦可卿之死——法社会学与红学的复合考察
9月8日上午,柯岚在澳门大学高研院东望洋公众学术讲堂开展以“被误读的秦可卿之死——法社会学与红学的复合考察”为题的演讲。该讲堂以“立足澳门、放眼国际学界”为原则,是澳门大学高研院打造的一个跨学科、高质量、具有国际视野的公开的学术讲座。此次讲座由澳门大学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环球法律系讲座教授於兴中主持;澳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特聘教授、《南国学术》主编林少阳,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传播系副系主任刘世鼎教授,澳门大学校董会秘书长梁佳俊及200多名师生参加了活动。
柯岚认为,清代社会,传统的宗法礼教与父权统治演变为极度苛刻的形式,法律中充斥了对女性的歧视和不公平规定。清代法律中“被害人有罪论”和对性犯罪被害人的严苛要求,足以将被害人逼上绝路。而秦可卿正是《红楼梦》中一个典型的性犯罪被害人,她的自杀是为自己寻求正义的抗争。柯岚以红学家俞平伯1923年论证“秦可卿系自杀”的经典红学问题入手,充分运用法社会学、法律史、史学和红学的相关知识,从五个层面考察了这一现象:第一,清代的亲属相奸罪;第二,清律中“被害人有罪论”;第三,清代妇女自杀问题与威逼人致死罪,第四,秦可卿的抉择与贾秦两家的法律博弈,第五,秦可卿之死为何被删改。最后,柯岚指出《红楼梦》塑造了“千红一窟(哭)”“万艳同杯(悲)”的女性众生相,作者无意去苛责她们其中的任何一人,也无意分别她们的贤愚高下,只是表达了对她们命运的由衷同情与至深悲悯。
讲座结束后,现场同学纷纷提问,气氛热烈。讲座获得了师生一致好评,表示讲座内容逻辑严密,引人入胜,兼具理论深度与人文关怀。刘世鼎指出该主题从文学作品带出社会法律意义,将法律理性跟文学作品原本两条不相交的平行线放置在社会文化情境里面去解读,非常生动有趣且具有创新意义;另外,中国法律的文化面向、对文化价值的影响是一个迫切的跨学科课题,是以这一主题的出现便显得难能可贵。於兴中、林少阳对柯岚在中国传统法文化领域的交叉学科研究表示了肯定。
9月8日下午,柯岚参观了澳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於兴中、林少阳介绍了该院的研究团队和研究现状,并表示希望和华中科技大学法律史学科进一步合作。
9月9日下午,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唐晓晴教授会见了柯岚,澳门大学法学院环球法律系教授於兴中、翟小波教授、汪超教授、高级讲师李可老师参加了会见,唐晓晴表示了对柯岚的热烈欢迎,并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研究实力与发展表示了赞赏。
林少阳、柯岚、於兴中
讲座后师生及工作人员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