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员发展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通过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组织他们学习党的章程,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明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第六条党组织要指定1-2名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七条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由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也可由预备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帮助他们总结成绩,克服不足,发扬优点,端正入党动机;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当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党员条件时,要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八条党支部要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有关群众对他们的意见,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前必须进行集中培训教育,未经集中培训一般不能发展入党。对教师中的学术骨干,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要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并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献资料,通过检查他们的学习笔记、学习心得或听取他们的汇报等形式,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在中学期间参加过党校培训,入党前应重新接受集中培训教育,但培养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一般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认真讨论,对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确定为发展对象。没有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应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听取党外群众意见由党支部组织,至少要有2名党员参加,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听取意见的范围和对象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听取意见人要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本科低年级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时,要通过团组织推优的形式,听取团组织意见。本科高年级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时,是否通过推优的形式听取团组织意见,应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视党员发展工作的需要而定。推优工作必须在团支部全体团员中进行。
第十三条党支部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申请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调动、毕业离校时,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其入党申请书、自传、《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入党积极分子在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党支部要将其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政审材料等,报上级党组织预审,预审合格后,填写《入党志愿书》。对拟发展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十七条入党公示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应通过设专用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接待来访等方式收集公示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收集的意见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调查核实。要正确运用调查结果,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对反映的意见尚未调查清楚的暂缓发展。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调查结果向署真实姓名者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九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业务学习、本人经历、存在的不足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将对申请人的考察和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应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时,支部党员大会方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并提出自己关于接收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党支部正式表决之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自传及其它培养考察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三条校党委授予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对本单位发展党员的审批权。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由校党委审批。发展六十岁以上的同志入党,须在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将有关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二十四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谈话内容是:进一步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员义务、权利的理解;了解申请人对党内外群众和支部审议意见的态度等。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
第二十五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党组织印章后,到校党委组织部加盖校党委授权印章。负责审批的党组织要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应由原报批党支部进行复议,再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各党组织应及时将新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组织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了解预备党员发挥作用的情况,及时针对发现的问题与本人谈话,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不断完善自己。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半年时,党支部要召开会议对其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毕业离校时,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其教育、考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应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经批准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上级党组织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报批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校党委每半年对各授权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