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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生:试谈保险法的现代化——行业发展与理念演变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21-12-27编辑:新闻中心

12月22日下午,我院邀请了湖北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学生作了题为“试谈保险法的现代化—行业发展与理念演变”的主题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徐军华教授主持,姜战军教授、管斌副教授、蒲莉老师与谈,党委书记姜芳作总结。

徐军华首先对刘学生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他谈到,我国《保险法》经过多年的摸索,已经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但学界对于《保险法》的研究仍有些许薄弱,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刘学生一直以来积极投身于我国《保险法》的建设与完善,对于《保险法》的建设与实施有着独到的见解。

刘学生从三个层面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1.保险行业的传统与变革。他提出保险是为了在“风险不确定,确定有风险”的社会里寻找安全感,并介绍了“风险共同体”的概念,以此为社会基础,以大数法则的概率论为理论依据,以对价平衡的精算为技术支持,以保险契约为产品形式。他以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和规则为例,表明了任何规则制度或理念都具有阶段性和局限性,我们应当对传统给予充分的尊重和同情,也需要认真准确的掌握,但同时不必神话,更不能僵化对待。2.保险机制与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张力。刘学生着重讲解了除外责任,保险利益原则以及保险法几个特殊规则三个方面。他强调,除外责任不可等同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相当大争议。在保险利益原则上,刘学生表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只要有量化的利害关系即构成可保利益,合法性要求并非保险机制的必然要求,而是法律原则尤其是公序良俗等公共政策使然。3.新时代保险行业对《保险法》的重构应主要考虑的因素。一是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影响;二是金融行业应更加注重为实体经济服务;三是大数据时代给保险业带来巨大机遇和挑战;四探索构建以“补偿”为中心的保险法规则体系。

最后,刘学生指出,保险是以人为本的,是充满了人道主义关怀的行业,保险行业是朝阳行业,潜力巨大,我国《保险法》虽称不上够完善,但并不逊色于许多其他国家地区的成文立法。解放思想,突破陈规,行业善于创新,学术勇于立言,监管敢于容错,保险业的空间和保险法的生命力会有新的气象,保险一定会发挥越来越大的社会价值。

与谈环节

姜战军表示在此次讲座中收获颇丰,对于刘学生的问题意识大加赞扬,同时也发表了自己的一系列见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思考:首先,对保险的认识还可以继续拔高;其次,随着时代进步,如果将现在的保险法规则与民法做融合性和穿透性理解将会有更多的视角;最后,应当加强保险行业的监管问题,尤其是其法律规则在设计时就应当考虑到其社会基础及问题。

管斌抛出问题,惩罚性赔偿是否具有可保性?刘学生对此持肯定回答。他提到,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既然有法律依据,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保险责任范围没有制度障碍,当然具有可保性。刘学生对管斌提出的“保险不可以简单定位为一个行业”表示赞同,并介绍了保险的三个功能,即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

蒲莉提出,很多经纪人说国外的保险更好,是否是因为国内保险在杠杆上的优势不明显,那国家要求去杠杆是否会使得国内外区别越来越大?刘学生对此介绍了大陆及境外保险产品的差别,并表示,其实大陆与其他地区在此领域的差别并不是看起来那么大,有很多因素,不能简单看保险金额或投资收益。

交流互动环节,在座法学生在听完刘学生局长的精彩发言后也感触颇深,同时也借此机会向刘学生局长提出了困惑以久的问题。历时三个半小时的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