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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习根教授受邀参加“ESG、供应链可持续尽责与发展权研讨会”并发表主题演讲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24-10-23编辑:唐柳

 10月18日,“ESG、供应链可持续尽责与发展权研讨会”在天津市南开大学津南校区法学院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社会责任办公室合办。研讨会下设五个单元,分别为“ESG政策与实践中的S维度与人权标准”、“ESG的‘窄化’和‘泛化’:发展权视角的批判”、“可持续尽责立法的全球趋势”、“可持续尽责立法对发展权的影响”、“ESG、尽责立法与发展权:三位一体的可能协调”。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联合国发展权高级咨询专家汪习根教授作为发展权领域资深专家受邀发表主题演讲。



  汪习根教授作为本次研讨会的引导发言人以“ESG、尽责立法与发展权的协调路径”为题作了精彩演讲。针对ESG、尽责立法与发展权之间是否存在价值协调的可能性以及如何才能进行价值协调的问题,他创新性提出了五大层面的价值冲突及其整合与协调问题:第一,发展自由与发展正义的价值协调。ESG融入发展权的价值理念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自由发展与公平发展的关系,发展机会均等是发展权的核心要义,其最终要实现平等参与、平等促进和平等共享。第二,主权平等与人权至上的价值协调。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管辖的事项,启动人权的国际保护涉及到域外管辖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应当拷问域外管辖的合法性正当性,设定其理性的限度与边界。第三,经济效率与全面发展的价值协调。针对目前是否存在着以社会权利和环境人权冲击经济权利的嫌疑的问题,既不能以经济发展权利去削减社会和环境权利,也不能以社会、环境权利损害经济上的平等发展权利。第四,发展权利与发展义务的价值协调。发展权主体包括国家主体和个人主体,个人主体以环境权为例,环境与气候责任的分配应当同时考量两个方面,即现实责任与历史责任、国内责任与域外责任。第五,强制责任与任择责任的价值协调。公法的强制性干预和私法的自治性调整转变到政策性平衡,这一举措是对本末倒置的正本清源、对功能错位的理性矫正,从而形成融合性的法律调整模式。汪习根教授强调,ESG虽然美好,但是其设定的ESG延伸责任并不是至高无上毫无节制的,应当在规范上利用现有国际人权法实施机制进行审查,在审查要素上对ESG在人权保障中的均衡性、全面性、对等性进行合法性审查。

  据悉,作为联合国发展权全球高级咨询专家,汪习根三十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人权问题尤其是发展权问题的研究,出版了十余部个人专著,发表了上百篇相关论文,向联合国和中央有关部门提交了大量咨询报告并获得了采纳,其学术见解与研究成果在国际社会获得了广泛认可和高度赞誉。他作为华人世界唯一的专家先后参与了联合国发展权标准、发展权决议文本以及发展权国际公约的起草和修改,并受中央有关部门委托主持起草了中国发展权白皮书。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于2020年获批为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在人权理论研究、资政建言、教育培训与国际合作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