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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习根教授受邀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展权问题工作组大会并作主题发言

来源:新闻中心 阅读:发布时间:2024-06-01编辑:唐柳

5月1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五届发展权问题工作组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本次会议以发展权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间的相互关系为主题,旨在探讨以下三点问题:其一,发展权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二,阐明发展权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间关系的历史和理论基础;其三,讨论如何从实践层面将发展权原则纳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与实行机制。

国家人权与教育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汪习根教授作为受联合国直接邀请的四位专家之一出席会议,在会议上作主题发言,并向会议提交了咨询报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福尔克尔·蒂尔克先生、人权理事会发展权问题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扎米尔·阿克拉姆大使先后作开幕式致辞,对发展权及发展权问题工作组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并对本次会议的讨论结果表达了期待。



汪习根教授以“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框架下实施发展权的路径与方式创新”为主题作了大会报告,在谈及如何通过该公约的现有机制来增强发展权的法律强制力,促进和加强对发展权的保障时,汪习根教授分别从概念、规范、程序、义务、监督和机构六个层面提出了六点实质性对策建议。最后,在加强公约与发展权关联性的实践层面,汪习根教授亦从联合国与公约缔约国两方角度提出了两点程序性的构想。

本次会议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展权问题工作组主席扎米尔·阿克拉姆大使全程主持,其余三位与会专家分别是:联合国发展权专家机制主席、联合国贸发会议前代理秘书长、欧洲议会前副主席、比利时副前首相伊莎贝尔·杜兰特女士;联合国发展权特别报告员、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工作组成员、《工商业与人权》杂志的创始编辑之一苏利耶·德瓦先生;以及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成员、德国人权研究所副所长迈克尔·温德福尔先生。三人同样作为工作组成员先后作了主题发言。发言结束后,汪习根教授与组内其他专家进行了交流讨论并就会议探讨的目标达成共识,同时向专家就《发展权研究》辑刊约稿。

演讲结束后,大会进入互动提问环节,汪习根教授就现场观察员、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出的三个问题作了详细回答。

针对如何通过国际战略和方案来确保将发展权融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问,汪习根教授提到:首先,应当充分发挥公约实施机制的作用,通过公约的实施机制来推动落实发展权;其次,要利用现有的国际战略、规划、议程与项目来强化发展权在公约中的地位;再次,可将公约和宣言的要求转化为缔约国的国家宪法法律和规划、计划;最后,通过科学技术创新的国际战略,来实现发展权。

针对如何理解《发展权利宣言》中使用的peoples一词的含义以及发展权是集体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一问,汪习根教授提到:发展权既是个人人权也是集体人权。一方面,发展权是一个集体权利,为全体人类共同享有。另一方面,集体权利最终要归宿于每一个人,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个人,不让一个人掉队,不让一个民族掉队,不让一个国家掉队。

针对如何理解宣言规定的“限制”一词的含义一问,汪习根教授提到:《发展权利宣言》在序言的第6段和第1条第2款规定,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应注意这里使用的是“subject to”一词而不是“limitation”。这里的限制(subject to)一词仅仅只是依据、根据或者按照公约来保护自然资源永久主权,而不是要缩小、减弱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总之,落实发展权,既要在内容上重视它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相互关联性不可分割性,也要在主体上强调所有人民和每一个个体都是权利的享有者,而不是仅仅为一部分人所享有。平等、不歧视、发展机会均等是发展权的核心要义,在探讨公约与发展权关系时应当抓住这个关键。最后,汪习根教授表达了对《发展权利国际公约》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