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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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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冠煜:潜心耕耘,砥砺前行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19-06-29编辑:郑伟

罗曼罗兰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一种真正的英雄主义,就是在认清了生活的真相之后,依旧热爱。在正邪交织的世界中,刑法学者接触到社会生活最残酷、最阴暗的一面,但他们依旧保持着对法治的热爱和生活的期待,致力于用本专业知识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采访中,李冠煜老师的风趣,幽默以及在谈及学术时的严谨,眼中闪烁着的热爱,让我们看到一个特立独行的刑法学者的姿态。

今天,让我们跟随新闻中心走进李冠煜老师的刑法世界。



新闻中心:都说刑法是在恶缘漩涡里的知识领域,您当初为何选择刑法学作为研究方向?


李老师:当时准备考研究生选方向的时候,学长、学姐和老师的建议是应用法学,主要理由是,这可能对于未来的求职和职业发展更有利一些。我又结合自己本科期间的学习情况,最后选择了刑法学。当然,对于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的看法,我所表达的可能只是一种个人的倾向性意见。其实,无论是研究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最重要的是能否把握时代主题,运用适当的研究方法,产出一些创新性的成果。

理论法学相比于应用法学而言,它的实践价值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体现出来,但是经过长期发展之后再回过头来看,会发现法理学、法制史、法哲学等研究也对应用法学的研究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像刑法学,尽管它是一门应用法学,但是它的理论性也很强。无论是中国刑法学还是外国刑法学,不管是刑法总论还是刑法分论,都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进行理论研究,绝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必须要关注世界各国法治发展趋势和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状况。

除了理论研究,在教学过程中我也经常搜集有关案例,希望从中发现真正值得研究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批判性反思,旨在提炼出具有可行性的适用规则。这样的研究才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博士毕业答辩时的李老师


新闻中心:在刑法学的研究中,您认为刑法学给您带来的改变是什么?


李老师:从我个人层面而言,不仅仅是刑法学的研究,包括其他法学的研究也是一样,它首先会使我们树立比较强的规则意识,其次,这种法学教育不仅会影响我们自己,也会通过我们的教学影响同学,还会通过我们给予他人的法律援助,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

从社会层面来讲,法律毕竟只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它并非是万能的。特别是从刑法的性质、功能来看,刑法的谦抑性或刑法的谦抑主义充分说明了刑法所具有的最后手段性,它必须要等到其他的社会控制手段不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时才能介入。这正是出于对刑法在适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弊端的忧虑。

显然,刑法通常会运用刑罚这种最具有强制力的方式去剥夺或限制罪犯的某种权益,这是通过给罪犯带来痛苦的方式去实现刑法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例如,刑罚执行的效果可能不太尽如人意。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的再犯率、累犯率还是很高。考虑到这一点,近几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非常注重刑法的谦抑性,提倡尽量运用一些损害性不太严重的、给罪犯带来较小痛苦的制裁方式。也许通过这种方式,社会治理的效果会更好。着眼于法律之外,还有其他的社会治理方式,比如道德、宗教、纪律,等等。如果这些社会管理手段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就没有必要运用法律,更没有必要动用刑法。

因此,应当认识到,法律是社会治理方式之一,刑法不过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历史已经证明了,如果抱着所谓的刑法万能主义,将刑法推到社会治理的最前面,往往会适得其反,容易酿成冤假错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一定要理性地认识刑法的性质和功能。我们也希望大家通过刑法学的学习、研究,能够使刑法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期其应有的作用。


新闻中心:在我们学习刑法学的过程中,常常因刑法教材的晦涩难懂感到心急。在这方面,您对我们的学习刑法学有什么建议吗?


李老师:刑法学的学习是一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一定不要心急。第一,应对通说的体系、观点有一个大致了解。对此,可以阅读红皮的刑法学教材或是今后大家会用到的马工程教材,因为这两种教材的体系、观点还是比较接近的。另一方面,还要熟悉常见的刑法条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在对通说的体系、观点有了比较熟练的掌握之后,再对张明楷老师、周光权老师等学者的教材进行精读。

第二,要多和学长、学姐、授课老师以及来自实务部门人士进行沟通,吸收他们的合理化建议。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要对每一本著作、每一篇论文都从头到尾地逐字阅读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以学习目标为导向,将精读与泛读结合起来,提高学习效率。


新闻中心:我们关注到您有在日本北海道留学一年的经历。您认为,国外的研究和国内的研究有何不同,有哪些可以借鉴的地方?


李老师:虽然在日本学习的时间不长,但是我深切地感受到日本学者严谨的治学态度。这对我回国之后的学习、研究产生了很大的积极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直接影响了我的职业规划。

在研究思路上,日本学者一方面积极借鉴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国的先进制度和成熟经验,另一方面也结合本国国情进行了许多理论创新。这给我带来的启示是:刑法学研究既要关注国外的刑事法治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也要有鲜明的主体意识、方法意识和创新意识。即我们研究的目的一定是为了造福本国,需要思考当下中国有哪些亟待解决的法治问题,如何适应中国国情,提出具有本土化、时代感的解决方案,而不是直接将外国的一些制度经验照搬照抄过来。

另外,在研究方法上,日本非常注重对判例的分析和研究,在学术著作、论文中,经常可以看到作者引用的大量判例。这表明,理论不能脱离实际,刑法学研究不能成为无视本国刑事法治状况的“空中楼阁”。


新闻中心:您在您的人生中做了很多的尝试和选择,包括研究方向的选择和出国留学的尝试。对于现在的我们而言,经常因不知如何选择而苦恼,比如说毕业后是选择考研、出国还是就业。您能结合自身经历给我们提出一些建议吗?


李老师:我建议大家在做选择之前,最重要的是要使自身实力强大起来,先为自己积累选择的资本。如果连选择的资本都没有,更别谈如何进行选择了。所以,与其说是如何选择的问题,不如说是你是否有能力做出选择的问题。同学们都要想一想,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这种核心竞争力,就是能够让你在与他人竞争时赢得选择资本的能力。

在如何提升自己能力这个问题上,我认为,一是不能放弃自己的专业,首先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如果有可能,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特长考虑选修一个双学位,或者课余进行非学历性的自学,以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二是在专业学习之外,还要提高自己的情商和逆商。尤其是逆商,它能够决定,当你遇到某种挫折或压力时,怎样扭转困境,在较短时间内重新投入到新的学习、工作中,而不是放任负面情绪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今后大家在学习、工作中肯定都会遇到不少挫折,这其实很正常,大部分人还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各种困难,才能够接近或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情商和逆商的高低,也许可以决定我们人生的高度。


新闻中心:您前面提及选择的时候,说我们首先需要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然后就才会有更多的机会去选择。但是,当选择一多就会产生新的烦恼,即每个选择都好,这时我们要如何更好地去选择?


李老师:这是无论怎么选择,都存在一定风险,因为选择也是对未来的一种预期,至于未来会发生什么,其实是不确定的。所以,我们只能根据自己的发展目标,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做一个合理评估,大致确定一个未来的发展方向,在此范围内再来进行选择。

在做出选择时,既要忠于自己的内心,也要征求多方意见,进行理性地分析,不要匆忙地决定。在你做出选择之后,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发现这个选择不尽如人意,这个时候可能就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做出改变。

选择本身也是一种改变,既然有勇气做出选择,就不应当害怕改变。在机遇来临时,每个人都要有改变的勇气。不过,只有改变的勇气是不够的,还要有改变的能力。当然,改变的过程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只要你对大的发展趋势已经有了清晰的判断,觉得新的团队、新的平台、新的环境能够提供一个更好的发展机会,那么就值得做出改变。因此,在当今社会,要对未来保持开放态度和进取精神,不断学习,持续发力,稳步前进。


新闻中心:您提及我们要提升自己各方面的能力,您是否支持我们在大学期间多参加学生活动?


李老师:我并不反对同学们参加学生活动,但是应当处理好专业学习和学生活动之间的关系,做到有主有次,不要本末倒置。如果今后选择在国内发展的话,学生工作的经历也许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而非决定性的。至少在目前国内的评价体系中,还是非常重视大家专业方面的学习情况。所以,我建议,在大学四年有限的时间内,同学们先确定自己的发展目标,再围绕这个目标决定如何开展专业学习和学生活动,避免二者之间发生明显冲突。


推荐书籍:

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陈兴良:《刑法哲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周光权:《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马克昌主编:《百罪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导师简介

李冠煜,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2000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作为国家公派的联合培养博士生赴北海道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科留学一年。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基础理论、环境刑法学、量刑理论。

近5年来,在《法学家》、《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东方法学》、《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刑法论丛》等核心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合著《环境犯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一书,独著《量刑基准的研究——以责任和预防的关系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一书。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各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获得第十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