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华中科技大学社区法律服务中心是在华中科技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领导下,依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组织成立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华中大社区法律服务中心以“传播法律、服务社会、奉献智慧、践行公正”为宗旨。
第三条:华中大社区法律服务中心设主任、执行主任、执行副主任、顾问委员会,另设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网络媒体部、诉讼代理部、公司法务部、理论研究部七大职能部门。
第四条:华中大社区法律服务中心以华中科技大学在校师生、华中大社区居民以及其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专业律师费用的下岗职工、农民工、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
第五条:华中大社区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由学院指导老师担任;执行主任由部长会议竞选产生;执行副主任、顾问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由执行主任提名产生,报中心主任批准。
第六条:华中大社区法律服务中心管理工作实行首位负责制。执行主任对主任负责,执行副主任、顾问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对执行主任负责,各部门副部长、部长助理对各部长负责。
第七条:华中大社区法律服务中心对外法律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首次接待人员应全程负责该案件,不能胜任时报执行主任转案。
第八条:华中大社区法律服务中心成员实行聘任制。主要面向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优秀本科生进行招聘。
第九条:主要服务方式
(一)来访接待法律咨询、电话法律咨询、网络法律咨询:
(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诉讼指导及代理服务;
(三)中心驻外工作站值班;
(四)校园、社区及社会普法宣传;
第二章 分则
第十条:中心主任权责:
(一)对中心工作进行总体把握。
(二)对执行主任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三)辞退执行主任,责令执行主任辞退中心其他成员。
第十一条:执行主任权责:
(一)对中心工作全面负责。
(二)召开部长会议,讨论中心工作安排,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
(三)对中心成员进行考核。
(四)提名执行副主任、顾问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
(五)根据部长提名,任命副部长。
(六)辞退执行主任以下成员。
第十二条:中心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完成中心驻外工作站值班任务。
(三)接受中心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四)接受中心各项奖励。
(五)维护中心形象。
(六)对中心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七)接受并认真完成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八)任期结束后获得中心成员及学生活动证明。
第十三条:执行副主任协助执行主任工作,顾问委员会指导各部长工作。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行政事务,包括值班安排、经费管理、活动考勤、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五条:宣传部负责中心对外宣传事务。
第十六条:外联部负责与校内外社团组织及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网络媒体部负责中心网络平台的日常运营维护。
第十八条:诉讼代理部负责中心诉讼业务的咨询、接待。下设刑事组、行政组、民事综合组。
第十九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公司综合类业务的咨询、接待。下设收购兼并组、知识产权组、劳动争议组。
第二十条:理论研究部负责中心接待案件的整理总结、组织中心的内部培训学习。
第三章 考核细则
第二十一条:中心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品德考核占10分,出勤考核占30分,工作考核占50分,中心自测占10分。累计扣分达40分者,在中心会议上通报批评,不得参加任何评优活动,经主席团会议讨论是否予以劝退处理。
第二十二条:品德考核
(一)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态度端正,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违者扣3分。
(二)工作中言语、举止得体,团结同学,树立协会良好形象。在工(三)作中言行不当、有损协会形象者,每次扣3分。
(四)对待工作消极、马虎了事、态度不恭者扣3分。
(五)遵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社区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条款,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累计两次违反品德考核纪律,在中心上通报批评;累计四次违反纪律,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劝退处理。
第二十三条:出勤考核
(一)会议出勤:中心成员每次参加会议时须向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签到。会议迟到、早退(十分钟以内)者每次扣5分,无故旷到者每次扣10分(迟到、早退十分钟以上作旷到处理),如有病假、事假须由本人提前向部长说明,否则按无故旷到者处理。
(二)活动出勤:中心各部门活动,本部门成员须到场,主席团及相关负责人调派人员须到场。迟到、早退(十分钟以内)者每次扣5分,无故旷到者每次扣10分(迟到、早退十分钟以上作旷到处理),如有病假、事假须由本人提前向部长说明,否则按无故旷到者处理。
(三)值班出勤:中心成员应当按照办公室《华中大社区法律服务中心2017年秋季值班表》进行值班。值班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5分,无故旷到者每次扣10分(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作旷到处理),如有病假、事假须由本人提前向部长说明,否则按无故旷到者处理。累计四次违反出勤考核纪律,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劝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考核
(一)凡中心要求完成的工作,拒不执行者每次扣5分,延误三天以内者,按每天1分计算,延误超过三天者视为拒不执行者进行处理。凡累计四次延误或拒不执行工作者,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劝退处理。
(二)对待所属部门工作持马虎、消极态度者,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酌情扣2到10分。
(三)中心成员明显超越职权或者弃权者,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酌情扣2到10分。
(四)凡具有创意精神,积极为中心发展出谋划策者,每次加2分,被采纳者每次加4分。
(五)积极参与工作活动者,由部长或活动负责人酌情加分1到5分。
(六)积极参与协助其他部门完成工作活动者,根据其他部门部长实际反馈情况,由本部门部长酌情加分1到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