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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进校园 普法零距离丨第五期沉浸式法治课堂圆满落幕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24-11-18编辑:唐柳

为促进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提升法学生将法学理论付诸实践的能力,11月15日上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联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模拟法庭成功举办了第五期庭审进校园活动。本次活动吸引了全校70余名同学报名参与,“沉浸式”体验庭审过程,“零距离”与法官沟通交流。





案情简介

本次庭审涉及合伙合同纠纷。在本案中,原告系被告名下的美容美发店员工,与被告因所谓投资入股本金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名下的美容美发店均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谓入股合伙协议不具有法律依据,店铺发生的亏损应当由被告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原告所谓的投资入股本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互动交流

庭审环节结束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钱宁老师对本次活动进行点评,他对李志涛法官所呈现的生动庭审教学课堂表示感谢。钱宁老师指出,今天的案件涉及合伙合同纠纷,合伙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有名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合伙合同纠纷的当事人经常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清,抑或是缺乏书面合同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合伙协议是否成立,主要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达成合伙的明确意思表示;二是双方是否同意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



庭审过程中,法官严谨的专业素养、清晰的逻辑思路以及公正的审判态度,给在场的师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东湖人民法庭的庭长李志涛法官对钱宁老师的见解表示肯定,他进一步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合伙关系则往往处于不稳定状态,容易引发纠纷,是最常见的诉讼案件类型之一。此外,合伙合同也通常伴随着举证责任分配不均的问题,这无疑为法庭审理案件增加了难度。李志涛法官还对“庭审进校园”活动表示高度赞赏,并鼓励法学生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投身于此类案件之中,为社会上的法律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同时也借此机会提升法学学生的专业素养,为未来投身法律职业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



接下来,李志涛庭长就本次庭审相关问题为同学们答疑解惑。在场的学生热情高涨,纷纷举手进行提问,李志涛法官则耐心细致地逐一进行了解答。同学们对李志涛法官所带来的这堂生动而富有教育意义的“法治课堂”表达了由衷的感谢,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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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最后,全体参与者合影留念,用镜头定格了这节生动有趣又令人难忘的法治课堂,为本次活动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陆续建立了湖北省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湖北省审判管理中心、湖北法院系统法学课程思政实践教育基以及湖北法院系统“线上+线下”审判教学实践基地等多个平台,致力于突破传统课堂的局限,为学生提供更多参与司法实践的途径。未来,法学院将持续推出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与法律实践项目,进一步提升学生对法治实践的理解力与参与度,搭建一座通往法律实务领域的坚实桥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