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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责任与法律人的责任

来源:华中大法律网 阅读:发布时间:2011-09-08编辑:

亲爱的同学们: 我代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代表法学院全体同仁,欢迎你们的到来,欢迎你们从此成为我们的一员。在这里,你们将度过人生中非常重要的岁月。在这里,无论欢乐或悲哀,都将成为你们一生中重要的记忆。你们将在这里告别青少年的青涩,走向成熟。我和我的同仁们,都希望尽全力帮助你们完成这一过程。今天,我代表他们在这里和你们谈话,主题是《人的责任和法律人的责任》。 在这个网络时代,世界仿佛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变换着。它的表现之一,就是每一代人都在快速地成长、成熟和老去。我还记得,十多年前,社会开始惊呼“七零后”的到来,现在,“七零后”已经是这个社会的主力军。很快,“八零后”的时代也将到来。实际上,像你们熟知的韩寒这些“八零后”,已经在承担起历史和社会赋予给他们的责任。我有理由相信,再接下来就是“九零后”的时代,“九零后”的你们,迟早会成为这个国家和社会的栋梁,承担起你们无法回避的使命和责任。 因此,在这个对于你们非常重要的时刻,我尤其希望和你们讨论责任的问题,不但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的责任,而且还要和你们说说法律人的责任。 从现在开始,你们必须深刻理解“责任”这个词,这是你们与其他专业的学生极不一样的地方。本来,你们还只是青年,甚至只能算是青少年。你们本应当享受风花雪月和浪漫爱情,本应当还有调皮、任性的特权。和你们讨论责任这样的严肃问题,似乎过早了一点。但是,由于你们选择的专业的缘故,却让我们有义务提醒你们,应该早一些关注这个问题。这不但与你们即将开始学习的内容有关,而且也与你们将来的生活和所从事的职业有关。 在即将开始的学习中,你们将大量接触到“权利”和“自由”这些概念,保护人的权利与自由,是现代法的重要目标。对于这一点,在当今这个社会,连一个不是法科出身的人都知道。正因此,我认为没有必要在这里向你们强调什么是权利,什么是自由。这些内容将由专业课程来告诉你们。我想特别强调的是权利和自由还意味着什么,那就是责任。 我们都知道,自由是珍贵的。裴多菲曾在他的诗歌中写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首诗提出了一个问题,自由的价值,会重于生命和爱情吗?有的同学会表示怀疑。但这首诗至少说明了,自由是人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事物。相信对于这一点,是没有人反对的。但是,这么重要的自由,究竟意味着什么呢?自由是可以无所顾忌地做任何事吗?或者是说,一个自由的人就可以自由地做任何事?或者说,他提出的任何要求都必须得到满足吗?显然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的、随心所欲、任何愿望都能得到满足的人,只有一个,那就是独裁者或者暴君。独裁者可以抢别人的房子和钱财,而不受法律制裁。他想杀谁就杀谁,被杀的人毫无反抗能力。这就是绝对的自由。绝对的自由等于专制和暴政。一个人享有绝对的自由,意味着他可以奴役任何人,也就是对所有人的自由的否定。当然,历史上曾经有过这种独裁者,今天仍然有,比如利比亚的卡扎菲,不过他遭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反对,现在正面临新政权的悬赏通缉。 所以,我们所说的自由,就是带有责任的自由。这种责任,法律无处不在强调,只是我们往往忽视了它。在你们即将要学习到民法中,有三个基础性的原则,第一个是合同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所有权自由的原则,第三个是过错责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只要你愿意,就可以和其他人签订一份的合同。不过,你可千万注意了,合同的内容不能是买卖军火或毒品,这是你的责任。而且,签订合同是你的自由,履行合同中的条款就成了你的责任。如果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充分履行合同条款,你将承担赔偿损失等等的法律责任。 还有所有权自由原则。你可以任意处分你的所有物。比如,一所房子是你的,你可以把它卖掉,也可以租给别人。但是,你不能放火烧房子,因为这会危及邻居的房子。这是你的责任。 我想告诉同学们的是,责任无处不在。所以在民法中就有过错责任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意思是,一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一个人作了损害他人的事,就必须为自己的过错负责。你的过错可能是无心的,但也得承担责任。这个过错责任原则真的很深刻,它提醒我们要随时反省自己,看看一个不良的后果里面,是不是有自己的责任。但现在很多人不懂这个民法原则,发生了错误,总是把一切责任推给别人,把自己放在永远正确的位置上。而且,为了证明自己是对的,还找出各种法律理论来证明。这种人的外号叫“常有理先生”。同学们可不要做“常有理先生”。 过错责任原则还教会我们,一个自由的人,同时也必须是一个负责任的人。反过来说,如果你是一个不能承担责任的人,那也就不是一个自由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十八岁以上为成年人,在此之前,你不必负担完全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你在法律上也不是完整意义的自由人。你受到父母的监护,做的很多事得由父母来承担责任。比如,你要是在外面弄伤了人,得由你的父母帮你去赔礼道歉,赔人家的医药费。但现在,你将成为一个法律意义上完整的自由人,同时你将完全负担起属于你自己责任。所以说,自由和责任是共生的,各位同学,你们大多已经满了十八岁,而且马上就会通过专业学习了解你们的权利和自由,所以,我们更要提醒你们注意,什么是你们的责任。 我们还要提醒你们注意,让生活的归于生活,权利归于权利。你们很快就会知道,权利是一个严肃的概念,它通常是指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当然,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还有很多人连法定权利都没有享受到,所以,我们当然支持他们为权利而奋斗。但是也要知道,不是所有你想得到的东西都是你的权利,这两样不能划等号。去年也是这个时候,我们的邻居武汉大学发生了一件事,一位新生家长向学校提出来说,他的小孩每个毛孔都需要空调。是的,我们的宿舍里没有空调,但我想享受有空调的宿舍就是我的权利吗?这让我想起十多年前看的一篇介绍英国伊顿公学的文章。地球人都知道,伊顿公学是英国贵族后裔和巨富的小孩读书的地方。在十多年前,伊顿公学的每个学生都配有一台电脑,这在当时让其他学校的学生人多么羡慕。其实,这个学校还有更牛的,任何学生都可以提出他想学习的科目,比如,他可以说自己要学中国的甲骨文,学校没有教师,就会马上帮他在世界范围内延聘,当然,延聘费用得自己掏。但是,可能很多人不知道,伊顿公学的学生每天早上要自己排队到水井边打水洗脸。据说这是已经相传了上百年的传统。还有,可能也是大家不知道的,伊顿公学的传统,是每个人要用自己的行动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和才华,如果他只是因为父母有钱、有地位而获得某些职位,那在他和同学们看来,这就是一个失败的人。 同学们,我说这些的意思是,你们仅仅懂得什么是自己的权利还远远不够,还应该懂得什么是生活。如果不能把权利和生活区别开来,那证明你还需要更多地观察这个社会。所以我说,让生活的归于生活,权利的归于权利。生活是多元的、综合的,权利和责任都是生活的内容,而且理解责任更重要,只有真正懂得责任才标志着成熟。因为,向父母要什么,是一个刚刚学会说话的小孩就知道的。但只有一个懂得回报父母,对父母有感恩之心,意识到将来要对自己的老父老母承担责任的人,才证明他的心智成熟了。反之,总是停留在提出各种要求,一旦有点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恨天骂地、怨“社会不公”, 这是幼稚的表现。这种人不懂得,只有通过艰辛的过程,才能体验成就的快乐;也不懂责任与权利相对等才是公正的。这种人,年龄虽然已满十八岁,但社会并不承认他是成年人。不要认为这是我的比喻,其实,在我们和你们的身边,有很多这样的人。而作为即将承担重大社会责任的法律人,我们不希望你们将来是这种人。 作为将来的法律人,我还要提醒同学们的是,你们的将来,不但要承担对家庭、朋友、社会的等等责任,还将负担更多的一般人所不用承担的责任。利用这个时间,我想也做一个简单的归纳。 首先,是法律人将负担的职业责任重于一般人。在国外有种说法,说医生和法官是两种责任重大的职业,医生负责救人,法官决定杀人。这当然是一个玩笑,但通过这个玩笑,你可以理解法律职业所负担的特别责任。当同学们一旦完成了学校里的法律教育,开始从事某一法律职业时,无论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就必须承担起关注和关心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各种利益的责任。你不能像其他人一样,漠视你的当事人的权利。普通人之间可以,但你不行,因为你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你的手中握有国家权力。人们是基于对法律和法律专业人士的信任,才把如此重要的权力,也就是决定他人生活幸福的权力托付到你的手上。一件纠纷或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对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你来说,只是几百件工作中的一件,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一生就碰到这一次,究竟能否公正的、人性化的、智慧地处理这些案件,不但会给当事人留下深刻的记忆,而且会影响他身边所有的人对法律的看法,进而影响到对法律职业的看法,以及对社会和国家的看法。你应该随时注意你的职业责任,在你的职业生涯中,你随时代表着国家和法律的态度,而不是个人的态度。我们都知道,社会中对法律的看法,有的是正面的,有的负面的,造成这些看法的,其实都是我们每个法律人在具体执法中给人留下的印象综合形成的。所以,作为法律人,伴随你所掌握的权力,你必须注意自己负担着重于普通人的特别责任。 其次,我想特别强调的是,在今天的中国,法律人尤其应该懂得服从法律的责任。关于这一点,很多人是不以为然的。通过专业学习,同学们很快就会发现,现代法学理论与我国的社会现实有较大差距。中国正处于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我们所处的时代,在中国文明史上只有春秋战国时期差可相比,而我们所面临的社会转型的任务远比春秋战国时期更加艰巨。中国的法律是按照一种理想模式建构的,这种建构本身在各方面都不完善,而中国的社会现实离与这种理想之间更是存在较大的距离。当法律人掌握了现代法学这一强大的理论工具之后,往往对社会现实产生强烈的批判意识,对于这一点,我认为没什么不对。但是,作为法律人,你必须懂得服从法律是一种职业伦理,服从法律也是法治的核心精神之一。如果不能深刻地理解这一点,将是对你所学知识的否定,从而也是对你的职业和自身的否定。因为,你不可能在尊崇法律的同时,又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把法律说得一钱不值。所以,在你用理想的制度批判现实的法律时,同时也应该意识到,现实中的法律缺陷是允许存在的,你应该懂得,法律是人的产物而不是神的,而法律缺陷是人类自身缺陷的总体反映。我决不否认,批评法律缺陷本身是法律人的责任。作为法律人,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批评现实法律中的缺陷,让缺陷有可能得到改正,从而让法律统治下的社会生活更加美好,这是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我要强调的是,在法律缺陷没有改正之前,服从法律的统治,在清醒中忍受法律缺陷所带来的恶果,这同样是法律人的重要责任。实际上,在任何时代,法律人都是社会安定和秩序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任何时代的法律人,都必须在内心中协调好批判和服从这两种责任。因此,批判法律是我们的责任,服从法律也是我们的责任。如果有一天,你能感受到这两种责任在内心中的冲突,那么,甚至可以说,承受这两种责任在你内心中发生冲突的痛苦,也是你的重要责任。 以上是我对同学们的建议,或许有些话是多余的,或许有些话你现在还不能完全理解,但我希望这些话已经在你们心中留下一点印象,这或许对你们将来的学习和职业生涯有用。 谢谢大家!祝大家学习进步,生活愉快! 2011年9月6日

俞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