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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教授莅临我校进行学术指导并举行专题讲座

来源:华中大法律网 阅读:发布时间:2012-12-19编辑:

12月15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莅临我校,进行学术指导并举行专题学术讲座。校长李培根院士代表学校宴请王利明校长,对王校长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下午两点十分,王利明教授在我校经济学院学术报告厅为广大师生带来了一场主题为“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事立法的发展”的精彩学术讲座。虽然天气寒冷,但学术报告厅座无虚席,来自武汉各大高校共约四百余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现场气氛热烈。 法学院院长俞江教授主持讲座。王利明教授首先谈到了制定民法典的紧迫性。王教授认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后,民法典的制定尤为迫切。由于民法调整范围非常广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数量庞大,在审判实践中呈现出的“同案不同判”、“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严重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预期。在此背景之下,制定体系化的民法典,以民法典的内容作为基本民事法律,理顺基本民事法律与其他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关系,无疑对于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王利明教授从民法的内在体系出发,阐述了现代民法的新发展。王教授认为,近代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因而非常重视意思自治原则。但是,二战以后,人格权的保护日益成为民法的重要任务,保障人的尊严这一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财产关系与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发生冲突之时,私法自治原则应当受到人的尊严这一价值的必要限制。王利明教授认为,在今天的中国,人的生存权已经基本得到解决,如何保障人们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是民法典的主要功能。王教授谈到,二十多年以前,他就提出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都应独立成为民法的一编。如今,侵权责任法从债法中独立成编已经成为立法现实。他呼吁,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法的研究,争取早日制定独立的人格权法,为人类的法治文明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对于如何构建民法典的外在体系,王利明教授认为,我国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民法典,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抽取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再加上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构建总则制度。然后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权利为脉络,分别设立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总则、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王教授认为,当年《民法通则》因受前苏联的影响,现在看来有一些问题。例如,不能认为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属性,缺乏意思表示的规定等。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此应当修正。对于现代民法中财产权的扩展这一现象,王教授认为,许可权、收费权、经营权等无形财产日益成为人们的重要财产形式,因此财产权的体系应当保持开放性。 对于人格权立法,王利明教授重点谈到了隐私权。隐私权在我国虽然已经得到广泛承认, 但是关于其边界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需要继续研究。隐私权固然存在宪法上的基础,但是主要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它的具体属性应当是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而且应当在我国未来的人格权法中得到规定。隐私权主要包括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两个方面,未来隐私权的内容应当以此为基础进行发展和扩张。个人信息资料权不宜纳入隐私权的范畴, 它是相对独立于隐私权的一种权利。 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王利明教授起身站立,分别做出了精彩的解答,不仅令同学们受益匪浅,而且尽显名家风采。 俞江院长高度评价了王利明教授的精彩讲授,并鼓励在场学生扩展视野、勤勉思考,努力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我院党总支书记曹海晶教授、张定军副教授、冉克平副教授参加了学术报告。 学术报告结束之后,王利明教授前往法学院参观,俞江院长、曹海晶书记向王利明教授介绍了我院的发展状况。王利明教授高度肯定了我院的发展,表示会一如既往地支持我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