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主持人、国家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秘书长孙永俭先生
尊敬的国家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官员孙平博士、郭德政先生
尊敬的各位嘉宾:
下午好!
首先感谢大家莅临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感谢大家参加我们法学院科技法研究所承办的这个会议。其实,昨天晚上和今天上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的段瑞春会长已经把我们目前科研不端行为的一些现象讲了一些,也分析了这些现象的某些成因。就目前来说,我国科研诚信问题大致的情形,差不多就是这样一个状态,我也没有什么可以说的了。但主持人让我讲几句,而作为院长,我想借这个机会尽一点职责,首先介绍一下我们学院的科技法研究所。
这个会议是国家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参与、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主办,并由我院科技法研究所承办的。科技法研究所是我们华中科技大学的一个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我记得段瑞春会长、罗玉中教授曾经依托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北大组织了一个科技法研究中心,因为北大那个中心的原因,所以中国科技法学研究和教育开始兴起。当然,科学研究及其行为不端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属于科技法学研究的一个命题。北大的那个研究中兴,后来随着罗玉中教授来到了华中科技大学并在我们学院组建了一个科技法研究所,逐渐地没有了声音,而全国科技法学研究与教育的重镇也出现了转移――我们不能自吹自擂地说我们这里已经成为了一个全国科技法学研究与教育的中心,但至少我们有个校级基地,也应该是一个重镇吧。我们学校对此也十分重视。因为我们学校是理工科院校起家,在科研方面、在跟科技相关的法律问题上,都比较重视。所以,在2001年我们法学院成立时,学校率先将我们科技法所作为了一个人文社科的重点基地。这个基地做了很多工作,承担了很多国家级的、省部级的项目,比如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规划(2006-2020年)战略研究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研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协调管理与保护研究、产学研合作创新问题、技术转移法律机制研究等。在座的朱雪忠教授是科技法研究所的第一任所长,我是接朱雪忠教授担任的第二任所长,我们后来还专门办了一份叫做《中国科技法学年刊》连续出版物。现任所长是我们从台湾清华大学聘请的一位资深教授范建得先生。今天会议的两位主持人之一焦洪涛副教授是科技法研究所的副所长,一直主持着所里的日常工作。今天,我们这个所能够承担中国科技法学会及国家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关于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的研讨会,我们备感荣幸。这里,我也希望我们科技法研究所也借此契机,在科研诚信方面、在科学研究法治建设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这是我要说的第一个方面的问题。
第二个我想说的,是我国学术界所面临的科研不诚信的现象。不用说,这个现象在教育界也很严重。我认为,科研不诚信的问题是我们学术界甚至是我们民族文化当中的一个毒瘤,这个毒瘤影响到的东西很多。我认为,它可能影响到我们民族的心智是否健全。就是说,如果一个民族就是以造假或者以谎言的方式存在,那么这个民族的精神生活应该处于一种不真实的状态,无论是外化为一种产品还是外化为一种文化,乃至于塑造一种民族的性格,它都会让我们心智不健全,会涉及到我们民族文化长远的建设以及社会的普遍认同问题。更重要的是,如果任由这个毒瘤蔓延的话,它可能影响到我们这个民族的求真务实精神。中国人的文化是一种很讲究实用的文化,这种文化当中我们对真理的一种精神,一种实用主义的品格,到底能不能和现代科学契合起来,最终会影响到我们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生长。
现在怎么来遏制这个毒瘤,我想这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正如段会长说到的,这个问题可能跟商业贿赂一样,市场环境很差,很难治理。但难治理也得治理!那么,商业贿赂如何去治理呢?可能类似的,科研环境很差,像我们科研不诚信问题怎么去处理,涉及到很多因素。就我的理解,从根本上讲,影响这个问题的因素至少有两个方面:一个就是科研自由方面对它有一些不好的影响。我们的科研到底是不是自由的?刚才在吃饭的时候,我和孙平博士也聊到过他们正在做的一些工作,并且特别强调我们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的问题更严重一些,特别是关于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些方面的研究,它本身有一个“政治正确”的指向在那里,那我们就必须说一些“政治正确”的话。那么,我们提到的科研要创新、要自由又当如何去追求呢?当然,孙平博士刚才解释说,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可以在论文比对的时候,将一些属于“领导讲话”的重复的东西去掉,不计算在内。这样处理,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些科研不端行为要稍好一些。但是,社会科学的这种精神塑造,会不会对自然科学产生影响?包括我们的教育,我们从小接受的一些教育,不断重复的一些观念,扪心自问,那些观念在我们从孩童时代开始一直到你成长的过程当中,在你心里面蒙上的是一层什么东西?到底是创新的?求真的?还是虚伪的?就是说,科研自由的命题会影响到我们诚信行为本身,因为它对人们行为的方式都有影响,何止是在科研领域呢!所以,我认为,这个因素是影响比较大的。
另外的一个因素,就是我们科研中的课题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前一段时间,我跟永俭秘书长吃饭,当时聊到了那个“汉芯事件”的案例。在他们诚信办公室咨询的很多专家当中,相当多的专家对这样一种不诚信或不端行为义愤填膺,说这种行为应该入刑,应该作为犯罪来治理、来惩戒。我们能够这样来惩戒吗?又如何适用刑法呢?刚才段会长说了,学校为了能推举出一个院士就采取“集体造假”的方式。还有,课题现在是高校、特别是研究型高校的生命线。有了课题,就有了科研经费;有了科研经费,就能搞社会调查、建实验室、买设备等;所有这些,都是维系一个学校发展的很重要的基础。如果说没有了课题,对于学校、对于学术考评、甚至对于老师的职称评聘,影响都很大。但是,课题项目是如何产生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又是如何获得的?我们在设计课题时,很多时候需要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需求来设计。但科学精神难道仅仅契合当下的社会需求吗?以社会科学为例――因为理工科的我不是很了解,但是理工科也是要面向社会需求的,每一次政治上的一些新的提法出台,我们就会设计出无数多的相关课题。今天提出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那就会有相应的课题;明天提出“依法治国”,相应的各种课题项目设计就出来了;后天是“科学发展观”,再后天又是“和谐社会”等等这些。当然,并不是说这些不需要设立课题加以研究,但这种需求说明了一种什么现象呢?如果还要以这些课题项目的获得作为评聘教授、副教授等职称的依据,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导向呢?一句话,设计课题项目嘛,本来的意义应该是:我们这个单位想或者需要做点什么研究,但我们本单位现在没有力量来做,于是想请其他单位或者某些人帮我们单位来做,这才是设计课题的本身的目的。你这个单位设计课题之后,其他单位或者某些人有兴趣、有精力、且有能力来做这个研究,这样你就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的人来承担这个课题项目。但是,如果有的人没有兴趣,或者有兴趣但目前没有这个精力,那我们为什么一定要用这一课题指标来衡量所有的人的研究能力或水平呢?对于那些没有兴趣搞课题的人,为什么就因为他没有承担课题的兴趣,所以他就不能评定职称,就不能被聘任为副教授或教授呢?无论如何,如果以这种方式去考评一个学校、研究机构或者个人的话,就会使我们单位和学者不能够按照他自己的规划、设计和节奏去从事研究工作。
就目前课题研究成果水平而言,我个人对社会科学项目的一个判断是:凡是通过承担课题项目方式完成的科研成果,其学术质量往往是不高的;相反,学术质量较高的一些科研成果,往往来自于学者自我的兴趣;这种兴趣研究、个性研究,会产生一些原创性的成果。越是重大的课题项目,课题研究质量越差!因为重大的课题谁能拿到?当然,我这个院长可能还不够级别,很多的时候是需要校长、副校长他们挂帅才能拿得到,可是他们有功夫坐下来好好地做课题研究吗?在目前的教学科研管理行政化的背景下,大多数校领导都很忙,是没有时间的。那由谁来做课题呢?只好指挥一帮研究生来做。不是说我们研究生就不能做课题,而是目前研究生招生与教育体制、学业规划、就业环境等,客观上造成大量的研究生不可能很好地作为科研骨干力量去参与项目研究。所以说,这种课题项目及其评审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已经扭曲了我们科学研究本身的一些东西,包括相应的评价体系。那么,在这种科研环境和项目制度下,我跟孙秘书长聊了上海交大陈进教授“汉芯一号”事件,虽然很多专家学者义愤填膺地说要入刑,但你反过来想想,科研本身就是这样一种状态和环境,这个课题最终签订委托合同的是谁?不是陈进本人,是上海交通大学这个单位签订的。而且,很有可能是学校利益或学院利益包括在里面,你上海交大本身没有其他人可以干,所以整个院长来牵头,或委托我们孙平博士帮我来干一干。结果,你孙平博士甚至可能是勉为其难地参加了,要结题了,弄了一个假的东西。“造假”,当然有问题!但你如何去给他定罪?诈骗罪?陈进或你孙平个人又没有以骗取金钱、非法占有为目的,钱是进了学校账上的,又没有转入某个个人户头。当然,如果说在项目研究里面有虚报冒领现象,出现了贪污问题,或者说在项目申报中存在行贿受贿问题,那又另当别论了。但是,单就这个课题申报或结题行为本身而言,现在怎么去入刑,是有一定问题的。可是,如果不入刑,这一种社会毒瘤又怎么去惩治、去防止它蔓延,这又是一个问题。当然,我们可以说,最根本的一点,我们需要靠自律,不能光靠刑罚。诚然如此,自律虽然产生于个人内心的自省和约束,但它也需要外部的一种氛围,需要形成一个学术的共同体,需要培育这种共同体下的那种科研精神。如果外部学术氛围和学术评价机制不能够支撑某个人的这种学术自省和道德约束,相反还不断地打击他的那种“学术清高”,那就更谈不上学术自律和科学研究精神了。我想,这是一个很大的命题。好在我们有了一些起点,比如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后,科技部就成立了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包括我们今天讨论科研诚信的法律问题等――按照我们孙秘书长的说法,说我们国家诚信建设办公室的专职人员都来了,国家现在十分关注和重视科研诚信问题。确实,国家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做了很多的具体工作,比如说他们在“抄袭”这个问题上,在“伪造数据”的问题上,在“不当署名”这个问题上,都做了很多的基础性工作。但接下来的就是,做了这些基础性工作之后,如何去处罚、如何去惩戒?其中,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中午吃饭的时候也聊到过,段会长也一直都在说我们的科研不诚信、科研不端行为跟知识产权的密切关系。北京市二中院曾经有过一个很重要的判例,我们法学领域里面的一位知名教授因为抄袭的问题被告上法庭,告上法庭的原因不是因为其他原因,不能起诉科研不端行为,只能起诉是否侵犯了版权,最后法院判决没有侵犯版权。没有侵犯版权,跟是否存在着科研不端行为,两者并不是必然联系的。也就是说,没有侵犯版权并不代表他没有科研不端的行为,版权是对于形式的一种保护,科研不端行为也可能是用了别人的东西,在形式上有所更改,而实质内容上、基本思想上沿用了一些东西,却又没有标明出处,没有标明不是自己的原创而是别人的创造,这就构成了科研不端行为。这是其中的与知识产权的关系问题,跟前面提到的是否构成犯罪问题,或者说我们如何惩戒、特别是行政处罚怎么样去介入这个领域,这里面有很多问题,很复杂,需要我们去厘清、去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是后期制度建设当中很重要的命题。
非常高兴,毕竟关于科研诚信的法律问题我们有了一个开端。希望这次会议作为一个开端,后续的研究能够取得丰硕的成果;也希望把科研诚信问题纳入法学的视野,从法律的角度再进行治理。科研诚信的法律治理,对于锻造一个民族性格,对于提高一个国家的科研能力,都能够有所帮助。
谢谢大家!
(代琼同学根据录音于2009年1月6日完成整理,易继明次日校订)
* 本演讲为2008年12月27日在国家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和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主办,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法研究所承办的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研讨会开幕式上的即席发言。2009年1月6日代琼同学根据录音整理,次日作者本人校订。演讲题目是作者在校订和发表时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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